我们在各种交易活动中一定要重视合同的作用,人们在制定合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双方人的权益,以下是九九范本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
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篇1
委托人(甲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人(乙方):上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就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厦项目平整场地工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已经仔细审阅了甲方已签订的施工合同、相关的文件、图纸及资料,认真全面地了解了施工现场情况,已明确甲方对所监理的工程的工期要求和质量优良要求。
二、监理机构和人员
1、乙方应当为本合同项下的工程组成专门的监理项目组。该项目组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监理成员、现场监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职责、相应的资质证书等级证书复印件、简历、监理各阶段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配备表等,乙方应当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一份,供甲方审查。
甲方对报告内容的异议,乙方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如甲方对乙方的解释不认可或乙方未解释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之时起3日内提交新人员名单供甲方确认。
甲方的审查、确认并不视为该等人员的能力或配备由甲方负责,仍由乙方负责。
2、乙方监理人员的要求:
(1)监理人派驻甲方工地现场监理机构的人员必须人数、专业搭配得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施工管理监控能力、经验和与本工程相应的技术能力,并经甲方确认。
(2)所有现场监理人员年龄必须在45岁以下,并应当具备在与本工程性质、规模相当的工程关键岗位三年以上经验。
(3)现场监理人员每天工作不得少于8小时,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连续跟踪检查。
(4)进驻现场人员须与甲方确认的名单相一致,否则乙方应当承担每人次每日1000元的违约金。
(5)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扣减监理费的10%。
(6)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在专业技术技能、职业道德、关键工序工作等方面甲方不满意的,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乙方应当在12小时内委派能够胜任监理岗位要求并甲方满意的人员,且换人次数每个岗位不得超过2次,否则视为监理人不具备监理能力,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经甲方确认的监理人员应当作好随时进驻现场的准备,按甲方要求期限进驻现场。乙方不得以监理人员身体健康等问题逾期进驻现场。
4、乙方现场人员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监理大纲、规划、细则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提交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包括旁站监理方案),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5日内提交相应的监理细则。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确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工作,但甲方的确认并不免除乙方作为专业性公司的责任。
四、监理日志
乙方应当保证每日制作监理日志,监理日志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日日期、气象情况记录;
(2)现场施工的环境情况记录,至少包括场地、空间、交通运输、照明、水、电等情况,停水、停电等事件的原因、责任方以及造成当日损失工作时间、费用等内容。
(3)工地材料、设备进场及检验情况,至少应当记录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检验审核结果等内容。
(4)当日工程质量情况记录,包括施工质量及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及限期整改的时间、方案、复验时间等内容。
(5)当日试验情况记录;
(6)当日施工进度概述;
(7)信息反馈情况,至少应当包括当日收到的设计变更、合理化建议、重要文件等,并核实变化的工程数量。
(8)当日有关协调问题记录;
(9)对施工单位资质及特殊工种上岗人员岗位证书的审核结果记录。
(10)其它需要记录的情况。
对于各项事件,必须记明其前因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五、监理阶段
施工准备、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
六、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按双方约定履行义务。
2、甲方应协助乙方的监理工作。
3、当乙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时,甲方应进行协调。
4、甲方应当保证按期支付监理费。
七、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及甲方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更改进度计划、质量标准、管理要求等,确保甲方要求的落实。
2、乙方应当确保工程不因质量、档案、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乙方监理范围内的原因而达不到优良标准。
3、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中间验收等,不能脱岗,进行全过程现场跟班,旁站监理,并随叫随到,与施工同期工作。乙方夜间应当安排人员值班,节假日不得休息。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专职本工程工作时间,若因工程需要,应当应甲方要求无条件加班,并自行解决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八、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
合同第十五条所需由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甲方仅提供现场办公用房,其他监理工作所需的条件由乙方自担费用自行解决。
九、监理费用及其支付
1、监理费,双方约定为人民币××万元整,该费用一次性包死,包干使用,不因包括工期延长、工程增减、乙方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复验、有关部门调整监理费用、费率等在内的任何因素而调整。
2、该费用已包括乙方履行所有双方约定及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规定、监理规范所确定的义务所需费用,甲方无需再增加费用。
乙方由于非自身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相应的费用不再另行计算、支付,已包括在前款监理费中。
3、支付
(1)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万元。
(2)监理工期满2个月时,支付××万元,余款×万元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
十、责任
1、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每发生一次,违约方应当承担×万元违约金,违约方并应当在4小时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类似违约发生二次以上或本协议约定的解除事由,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并应当承担相当于总监理费20%的违约赔偿金。
2、甲方责任
甲方未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支付监理费的,应当承担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乙方责任
(1)监理人未按照双方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该损失赔偿责任,不以乙方监理费数额为限。乙方并应当按本补充协议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2)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监理人无法提供其已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查并向施工方、甲方提出意见等有效工作的证明,乙方应当按每处承担违约金×万元。该质量问题如因乙方原因直接造成的,需要对他方进行赔偿或补偿的,乙方除需承担其全部赔偿补偿额外,还需按该赔偿(补偿)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监理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十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内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以该监理合同为准。
十三、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十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人:上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
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篇2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篇3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有关成员。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实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条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四条本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项目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第十一条监理人的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实施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集成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设备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
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实施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
第十二条监理人的义务
1、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始终、不间断的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5、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设计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十三条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实施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十四条监理人在合同约定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监理人对集成商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提出赔偿的一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十八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经双方协商后应适当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也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十九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第二十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三条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二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驻地监理项目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______方式处理(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______仲裁委仲裁。
2.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监理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篇4
委托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人: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5、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6、国颁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规范、经济定额和计价方法;
7、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8、本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二条 监理内容:本项目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项内容。
第三条 监理范围:本项目施工各阶段全部工程内容。
第四条 监理标准和要求:
国颁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规范、经济定额和计价方法及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
第五条 监理权限:见《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其中第十八条监理人享有的权利,需事先获得委托人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 监理程序:
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3、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4、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5、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上述资料应由委托人认可。其中监理规划及细则应在本合同签订 日内,报委托人确认。
第七条 监理方法: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实行驻地监理,跟班作业,采取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形式,或者遵循本行业惯例,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任职条件: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五人,并均应获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且专业对口,并附有详细个人履历。自本合同签订 日内,提供委托人签字确定,一经确认,非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监理人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条 监理人的报酬:总计贰拾万元,包含税金。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的日常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全部自理。
第十二条 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四十八条更改为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不拥有着作权,该项权利归属委托人。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必须在工作之前,双方事先以书面明确之。
第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始于 年 月 日,终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三条前半段规定的条件,并合理延伸至本建设项目保修责任终止期。如果出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十五条的情况,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之。并区分工程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的原因,分清责任。由于监理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造成工程停滞不前或延误,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其中第十八条监理人享有的权利,需事先获得委托人的书面授权
源自于建筑资料
; 第十五条 排除《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的适用。
排除《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适用。监理工作中止期间,监理人不享有报酬。
第十六条 保修期间的责任,由监理人继续监理,该监理不属于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履行本合同的附随义务,该报酬包含在监理人提供的正常工作之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监理人享有的权利,应事先获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太原市仲裁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补充协议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效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该补充协议的任何内容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冲突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篇5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委托人 / 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 帐号: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委托人 / 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 帐号: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x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拆除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拆除工作质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拆除范围
1.1拆除工程地点
x项目 地块
1.2拆除工程范围(x至y)
第二条 拆除程序
2.1甲方向乙方指明现场市政、公用设施分布情况及相应保护措施。
2.2甲方向乙方明确拆除范围、时间。
2.3乙方负责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方法、安全措施、环保措施等主要内容),甲方审核后,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2.4乙方指定 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时向甲方代表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
2.5甲方指定 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监督施工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甲方代表对乙方施工中违规操作有权做出处理决定或经济处罚。
2.6拆除期限根据拆迁公司的交房进度进行拆除,拆迁公司交房后5日内必须完成拆除工作。
2.7拆除标准:被拆除房屋(含棚子、自建房等)拆除至室外自然地坪,地下室部分拆除到地下室地坪,化粪池要求连同底板全部拆除,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废弃物等一并清理出
第三条 甲方责任
3.1甲方负责向乙方明确拆迁范围及时间。
3.2甲方指派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乙方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及环保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违章者,甲方有权做出停工处理。
3.3甲方制定〈〈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要求〉〉(附后)并据此向乙方进行安全交底。
第四条 乙方责任
4.1安全责任
4.1.1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拆除、城管、安全、环保及交通等有关部门所有拆除及清运审批手续。按照甲方拆除范围和时间,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4.1.2负责制定拆除工程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按安全程序施工并指派现场安全检查员。
4.1.3建立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在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1.4接受甲方提出的安全处理意见,并及时改正。
4.1.5违反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负。
4.1.6出现断水、断电及扰民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4.2环保责任
4.2.1制定拆除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降噪音等环保措施,明确拆除工地具体的环保要求和环保责任人。乙方施工中现场扬尘、噪音污染及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执行。
4.2.2拆迁工地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立标牌,标明拆迁人、拆除施工单位、环保负责人、拆除时限等内容。
4.2.3拆迁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封闭硬质围档,防止物料、渣土遗撒,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遗散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拆迁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4.2.4拆迁工地应按规定办理渣土消纳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
4.2.5渣土清运时现场出口道路要求用草帘被或大铁板铺设,拆迁工地渣土应设专门人员管理,定期洒水和清扫,并配备必要的洒水、排水设施。拆迁工地垃圾应及时清运,现场垃圾堆放总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
4.2.6渣土清运车辆应按规定装载,遮盖严密,沿途不得遗撒。拆除工地出口应当设置专人清理车身及车轮泥土,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4.3文明施工
4.3.1乙方应作好文明施工及消防准备工作。
4.3.2乙方施工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识,戴安全帽。
4.3.3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内、外清洁卫生,交通道路畅通。
4.3.4乙方应保证在用市政、公用设施完好、畅通。
4.4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人防、公共、消防、固定资产等报批手续。
4.5负责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拆除费及支付方式
5.1双方约定,拆除费按如下方式计取:拆除费单价为每建筑平米元人民币,暂估面积为 建筑平米,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
5.2拆除费根据拆迁进度分 次支付:
5.2.1当乙方完成拆除任务的 %后,甲方按合同拆除费总额的%支付给乙方;
5.2.2当乙方完成拆除任务的 %后,甲方按合同拆除费总额的%支付给乙方;
5.2.3当乙方完成全部拆除工作后,甲乙双方进行费用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拆除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违约,违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如属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6.2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拆除期限延误,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每天按拆除费总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偿付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由甲方从乙方的拆除费中直接扣除,由于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3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工期不顺延),并有权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提交甲方所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8.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拆除费不因此而改变。
8.3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8.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认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生效
9.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9.3本合同在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原则,对拆迁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协商解决。如有未尽事宜,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9.4《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要求》为本委托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篇6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合同签订于: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列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_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便函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直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现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现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进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__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____
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___________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_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_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_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篇7
委托人: 演集镇政府
监理人: 河南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一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演集镇丰庄未来城污水处理厂项目
工程地点:永城市境内
工程范围包括: 土建、安装。
总投资:人民币: 344.6 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本合同标准文件
②本合同专用条件
③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
四、总监理工程师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
定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会议纪要、洽商纪要等应在生效后三日内及时提纠铭监理人。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用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措施
1. 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
2. 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桌、椅、资料柜;
3. 业主应提供完善的办公与居住的冷暖和生活措施。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无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人员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无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条监理人在责任期间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注:委托人应在得知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向监理人提出索赔意向,否则将被视为委托人放弃索赔。
第三十九条 付款方式、监理人的报酬:
本工程造价按万元,监理酬金按中标价为万元整。
本工程项目监理费的拨付,年月日拨付监理费的 ,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监理费总额的 。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的总额,支付附加(额外)工作报酬:
报酬=附加(额外)工作日数×监理总报酬÷监理服务日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 支付报酬,按无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委托人节约资金时,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
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一式 四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二 份,已方 二 份。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账号:
账号:
邮编:
监理人(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账号:
账号:
邮编: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演集镇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委托人(甲方): 演集镇政府
监理人(乙方): 河南华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协议是对《演集镇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的补充,根据甲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对监理合同的工程内容进行增加,一致同意订立如下补充条款。
1、工程范围包括:户户通、绿化、路灯、下水道、外墙粉刷、围墙。
2、工程计量因设计变更追加的工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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