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写作是需要严谨的,因为它具有法律方面的效力,大大小小的合同相信大家都已经不再陌生,九九范本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汽车吊租赁合同推荐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汽车吊租赁合同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
一、 承租方所租用出租方汽车的基本情况: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所 有 人:
所有人地址:
额定载客/货:
车辆保险情况:
车辆年审情况:
二、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
承租方租赁出租方汽车的价格为 元/月,每月
日结算一次。结算时由出租方出据正式发票/收据。
三、租赁期限:
租车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承租方单方停租止,承租方需提前30天通知出租方办理停租手续,协议即终止。
四、承租方职责:
1、因承租方租用所产生租用车辆的路、桥通行费、停车费、车辆的燃油费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租赁期间的路桥年票;
2、按规定支付出租方租车费;
3、承租方租赁期间调度出租方日常驾驶工作,保证行车安全,并支持出租方做好乘
4、除以上1、2、条款所列的费用外,其它一切与租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均与承租方无关。
五、出租方职责:
1、出租方保证车辆按时年审,性能能够满足承租方工作需要,安全性、可靠性高;
2、出租方必须购买车辆保险及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达到20万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内;
3、出租方按时缴纳各项规费,保证承租方能正常用车;
4、出租方必须自己驾驶或者聘请专职驾驶员驾驶,如出租方允许(出租方不予制止视为允许)承租方人员驾驶,所产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后果均由出租方负责,承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出租方车辆必须随时听从承租方的调派,随叫随到,服务热情周到;
6、出租方按车辆保养规定、按时保养车辆,一切费用由出租方负责;
7、出租方车辆发生故障时,出租方必须立即修理,承租方每月给出租方1—2天修车保养时间,如超过时间,出租方必须提供其它同等条件的车辆供承租方使用,否则承租方将扣除相应的租金;
8、出租方若因汽车年检、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及其他个人事务等,造成误工时,承租方应扣除相应的租金。
六、如出租方未及时购买相关规费或年审,则可视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后果由出租方承担。
七、承租方对租赁车辆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及各种证件的丢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出租方。(此款项不包括自带、自驾车辆)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共同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车吊租赁合同篇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
甲方将车号为___________租给乙方,乙方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车时间及租金、押金
自_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日止。租金为_____元,押金_____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乙方。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间乙方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车辆出现故障及维修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如发现车辆丢失、盗抢等事故由乙方负责。
3、乙方不得擅自将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4、乙方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
5、乙方租期满交付甲方车辆时须甲方验收合格后交付。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
三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
汽车吊租赁合同篇3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车辆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车牌号为 车型号为 , 座,颜色 。
状态良好,干净卫生、年检合格的车辆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赁期限及租金
租赁期为 ,从 年 月 日 时 分起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包含司机服务费。(不含超时费,超公里费)。
三、租金支付
乙方每次租车前必须先交纳预定租赁期内的租金。租期一个月或超过一个月,按月预先付租金。每天行驶不超过 百公里,司机每天工作八小时,租期为一个月的车辆限行驶五千公里。超出公里部分按 元/公里计算。司机超时按 元/小时计算租金。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a) 、甲方委派驾驶技术良好的专职司机为乙方驾驶所租赁的车辆,该司机需经乙方认可。
b) 、如所租赁的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甲方应及时调配其它车辆暂时替代。
c) 、司机在工作时应准时、有礼貌、服务热情、听从公司负责人的合理调度。
d) 、甲方保证乙方的乘车安全,如有意外,甲方负全部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 、乙方必须按时交纳租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车。
b) 、承担租赁期间的汽油费、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
c) 、禁止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d) 、乙方应提供甲方车辆正常维修和保养时间。
e) 、租赁车辆由甲方司机负责保管,乙方无权驾驶所租车辆,否则后果自负。
f) 、如乙方指令甲方所派司机违章作业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g) 、车辆如服务于深圳市外,乙方应提供司机食宿。
h) 、乙方应为司机提供休息场所,以保证正常出车安全。
六、违约责任
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将扣除未到期租金30%为违约金。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身 份证号码:
日期:二oo 年 月 日
汽车吊租赁合同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第一条 车辆状况
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_________,车牌号为_________,必须使用_________号汽油(柴油)。租赁车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收回,应承租方要求,由出租方派人至承租方指定地点送,接车辆,出租方将另行收取费用_____元。租金及其他情况祥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方续交租金应在预付租金到期前两天办理。
第三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 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想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
6、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第四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租金。
6、应按时归还车辆,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车车辆交接单》中的车况登记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24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8、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五条 租期的计算
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24小时计算,超过6小时(含6小时)按全日计算,6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
第六条 车辆行驶里程限制
承租方多租车辆每日行驶里程为400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1元计算,租期在三日以上(含三日)免去里程限制。
第七条 租车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以《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所示为准)。
2、在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将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还车时须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800元人民币,在十五个工作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违章记录即退还。
第八条 车辆保险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责任险。承租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担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多约定的交车时间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承租方赔偿该日租金的倍做为违约赔偿金。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倍计收。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证公司评估为准)30%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
第十条 担保条款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个人签字、单位盖章)愿为承租方提供担保,如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担保方愿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1、因车辆状况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3日,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并解除合同。
3、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擅自将车辆开出海南省区域。
(4)、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交接单》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
出租方: 承租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人(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人(乙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租赁物
本合同中所称的租赁标的物为 汽车,车牌号码: 苏e 。(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物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 30 日内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办理续租手续。
若甲方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的,甲方需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物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所有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条 租金
乙方需支付车辆年租金 元/年,不含驾驶员。
第五条 双方责任
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租赁物性能良好,符合道路运输要求,并具备相关的运营许可手续。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保证租赁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权利瑕疵,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乙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各项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及租赁期内的养路费、年检费、驾驶人员的体检费等。租赁期内发生的车辆违章罚款、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好租赁物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功能,租赁物发生故障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因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隐瞒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的事故除外。
乙方保证租赁期内按租赁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赁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除外。
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转卖。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外观装饰或设备添附。租赁期满后,添附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双方协商处理。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上一切有关乙方所使用的企业标识及注册商标标识予以覆盖或拆除。
第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
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租赁物交接确认书”,进行.租赁物交接。
租赁物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说明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租赁物质量瑕疵,并在“租赁物交接确认书”上标明。
租赁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交接地点,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租赁物交接,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甲方对租赁物的毁损有异议的,应当在双方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完整无非正常损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在租赁期间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甲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非因乙方原因,租赁物连续或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 押金条款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支付押金:人民币 元给甲方。
2、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或双方解除合同后30日内,扣除交通违章罚款数额后,将剩余押金归还乙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采取以下 方式解决:
双方均可以诉至 方所在地法院依诉讼解决。
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共 3 页,一式 2 份,甲方执 1 份,乙方执 1 份。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租车期限____月_____日至年月日。
2、车辆信息:汽车名称及型号,车牌号:
3、租还车地点均为。
4、租金合计:,预付定金租车款的 ,使用车前支付租车款全款。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
2、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费用。
3、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4、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5、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6、甲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有权以乙方的押金和其它抵押物抵缴租金和车辆损坏缺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赔偿,押金仍抵压不足的,有继续索赔的权利。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附件(详见附件),验收签字后驶离。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盖章签字起即刻生效,如有异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附加协议(与车辆租用合同书同等效力)。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汽车吊租赁合同篇5
承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担保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出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车辆牌号:
车辆型号:
租金标准:
租赁期限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限驶公里:
超时加费超程加费:
付款约定:
备注: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有关车辆检测部门认定合格的,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6.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证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盗抢时,应协助出租方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承租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承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 本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 提前解除合同归退租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未经出租方同意而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租赁车辆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担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其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长沙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 承租方签字:
担保方签字:
(或盖公章)
中介方代表:
年月日
汽车吊租赁合同篇6
出租方:
地址:
承租方: 地址: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租期及租金
出租方同意将 [品牌、车型]型,色,生产年份,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的车辆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同意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出租方提供的车辆,租期为年,合同起始日期以具体发车日为准。每月车辆租金为人民币元(含投保下列保险的费用元/月)
如出租方未能按时将上述车辆交承租方使用,则出租方有义务向承租方提供相同级别的车辆用于承租方于新车采购期间的替代用车,否则承租方可按元/天相应免于承担延误期间的租金。
二、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 出租方应保证所提供车辆为全新、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有效证件和缴费、完税证明,确保所有与本合同履行相关之税费已缴清,证件齐全有效,在相关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通知出租方并负责办理更换并承担所有费用。
2. 免费提供或负责每行驶公里的常规保养、车辆年检(指由出租方负责办理出租车辆的年检并承担所有年检费用)和非人为造成故障的维修或保修,承担市行政区域内全年每天24小时租赁车辆抛锚救助和抢修的责任及费用。若因承租方使用不当(使用不当指在机油烧干、水箱漏水等类似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或没有按规定保养引起的故障,出租方将不提供免费服务。
3. 协助承租方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
4. 除前述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出租车辆在修理期间,若承租方需要替代车,出租方将按元/天的标准提供。若是由于非人为因素或承租方无责交通事故引起的修理,出租方将免费提供同等级别的替代用车。
5. 出租方对车辆本身质量缺陷引起的一系列损失不承担责任。
6. 出租方按双方约定每月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7. 为方便承租方用车,出租方提供以下有偿上门服务,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
8. 出租方提供1套车辆钥匙共把,若承租方需要额外钥匙,需签订钥匙借用/加配承诺书,并支付相应费用.
三、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1. 交车验车时须仔细检查各种随车证件,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要求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承租方如不遵守出租方的通知规定,在出市境时被有关部门查处罚款,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 应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冷却水、电瓶液和轮胎气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3. 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过路、过桥、停车和油费等费用。
4. 租赁期内按时参加每行驶公里的保养和每年年检(年检时间以出租方的书面通知为准),承担因延迟参加年检或保养而引起的一切罚金和法律责任。汽车供应商制定的保养公里数必需遵守,上下相差1000公里以内可以作为正常范围予以执行。若承租方不能按规定公里数参加保养,并超过前述的上下限公里数,承租方每超过1000公里需支付元额外费用。
5. 在租赁期内遗失车牌或其他由出租方提供的证件,由出租方负责补办,承租方将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和停驶期间的租金。 6. 租赁车辆时,应如实提供出租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承租方变更相关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以内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
7. 车辆租赁期满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原由出租方提供的各种证件(以本合同附件《车辆交接单》为准)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辆的车况、工具、随车证件、附件和设施应处于正常状态(不包括车辆过度使用造成的磨损,如轮胎、刹车片等损耗件的磨损),车况的确认以本合同附件《车辆交接单》为准;如有新的碰撞,擦痕等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维修或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
8. 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承担车辆还回以前因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罚款或费用等全部责任;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9. 车辆仅限于承租方已告知出租方的持有中国有效驾证一年以上的人员驾驶(外籍人士因国际驾照转国内驾照除外),否则出租方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10. 不得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不得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不得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11. 不得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应支付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的超公里金额。
12. 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内饰、外观。承租方违反本条,应赔偿出租方损失。
四、押金及费用支付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生效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押金人民币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结束,若承租方无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出租方将向承租方不计息一次性退还押金。承租方若确已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抵扣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的款项,并不计息一次性退还余款(如有) 1. 月租车费用已包括:
(1) 在租赁期限内的车辆租费、保险费;
(2) 定期保养、年检的材料及人工费及年间机构可能收取的相关其他费用;
(3) 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有关税费。
2. 本合同按每个自然月为1个付款周期,先付租车费用后用车辆,月租车费用在每个
自然月的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支付,每月10 日前由出租方开出相应租金发票交承租方。逾期支付,按逾期天数每天收取逾期金额的1‰作为滞纳金。出租方逾期提供当期租金发票的,承租方得相应顺延下期租金支付。
3. 若由于承租方发生车辆违章和/或事故,造成下一年度保险费用上升的,出租方将向承租方一次性收取保险费上涨部分的费用。
4. 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租车成本变化,出租方将就成本变动部分与承租方协商租金调整。
五、行驶里程约定
1. 租赁期限内行使里程限额为公里/月,超公里按元/公里计费,超公里费在合同结束时结算。
六、车辆保险约定
1.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本合同约定车辆已投保了以承租方为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赔付车辆购车发票价格的80%)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人民币)和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额12万元人民币),不计免赔险(保额50万元人民币)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每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保险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前述保险所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月租金中。 2. 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若有人员受伤应及时施救,车辆须在出租方指定的地点修理;承租方应一次性付清修理费、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计算基准为该次事故车辆维修费总额扣除该次事故更换的配件费用后的余额的10%)和其他与事故相关的处理费用(如施救费、车损评估费、停车费、医药费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车辆停驶期间的全额租金。
3. 出租方将协助承租方处理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承租方须在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实提供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修理发票和修理清单等单据。涉及人员伤亡的',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单据。如果承租方在前述规定时间内不向出租方提交所有必要单证,则视作为承租方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4. 若涉及第三方责任,承租方须协助出租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5. 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损坏,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维修或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
6. 在承租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被抢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承担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重置车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费用结清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 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免赔及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 本合同所购买保险不包括:除以上加保的其它保险等险种。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追加保险险种,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七、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1. 若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2. 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在第四条项下的付款义务超过十日并在收到出租方书面催告后超过十日仍未付款,出租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 除上述规定之情形外,承租过程中如果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一方不能提前解除合同。
如果未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其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20%的违约金。
4. 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返还车辆。如有延迟,出租方可按元/天收取租金。
5. 合同即将到期时,如承租方有需要续签合同,请提前1个月用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
现合同内容包括相关租金继续有效,直到新合同签署完毕,除非双方届时另有书面约定。
八、全部合同
附件《车辆交接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才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汽车吊租赁合同篇7
甲方(出租人):
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单位);
乙方:(承租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单位);
双方本着高度信任、互利互惠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车辆租赁费,人民币元的车辆租赁抵押,并于每月日支付当月的车辆租赁费。
三。合同期限为年:甲方将车的型号和车牌号交付给乙方使用,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合同期内,汽车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出借、抵押或进行客运以外的货运,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体育比赛或其他任何侵犯甲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向乙方交付合同约定的车辆。
(2)协助乙方处理车辆保险事故,修复损坏车辆。
(3)扣除折旧费用后,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乙方的车辆抵押贷款余额。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1、乙方使用甲方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甲方车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出租甲方车辆,或在甲方车辆上设定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
4、乙方损坏甲方车辆或其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5)乙方在合同期内使用甲方车辆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保险赔偿外,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方已经赔偿,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不及物动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按合同使用的车辆。
(2)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车辆抵押贷款。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正常使用车辆。因使用和储存不当造成的车辆损失,如单独轮胎损坏、车辆进水启动时排气管进水或进水后操作不当造成发动机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承担合同期内车辆的年度检验费、道路维护费、车船费、正常维护费(包括汽车油、离合器油、刹车油、冷却液)。
(5)甲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车辆牌照等手续丢失或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承担完成相关手续的费用及因以下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行造成的损失。
1、乙方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不满一年的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在合同期内对车辆进行正常保养和年检,并按期进行保养(首次保养里程为公里或车辆已行驶数月,首次保养后按厂家规定按期进行保养)。年检时,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将车辆送至指定地点,并按要求做好车辆卫生。对于未能按时进行维修或年检的车辆,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未经许可,乙方不得将车辆送往甲方指定的修理厂以外的任何地方进行维修和保养。
3、车辆合同期内的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费、高速公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将车辆开至甲方维修办公室,乙方不得自行拆卸和更换原车辆设备及零部件。乙方应承担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所有事故责任和损失。乙方正常使用车辆时,发动机和变速箱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及时检查维修。
4、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车辆或第三方损坏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
(1)饮酒、吸毒、被下药的驾驶员;
(2)乙方驾驶车辆后逃逸的;
(3)未报告事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未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处理事故的;
(4)车损、第三者保险超过保险公司保险金额的部分。
七。保险
(1)乙方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车辆被盗、损坏或报废的,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公司赔偿之日止,乙方继续承担合同中车辆的抵押付款。
(2)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否则,乙方应承担保险公司的不赔偿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可抗力除外),应向另一方支付未付抵押金额20%的违约金。
(2)如甲方延迟交付车辆,则应在支付抵押款的基础上,每日向乙方支付乙方逾期归还车辆的,按实际使用时间(150元/天)支付违约金,从归还的抵押物中扣除。
(3)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车辆并退还押金,如有违约,每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车辆交付给乙方后,若甲方无法按照合同中登记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与乙方取得联系,无论合同期限是否届满,均视为恶意骗车,并立即按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除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
(2)合同期满乙方续签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5天内办理续签手续。
x.争端的解决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i。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车辆移交单
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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