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写申请书之前,一定要思考清楚自己需要申请的事项,随着社会的进步,申请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九九范本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2023年恢复执行申请书8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2023年恢复执行申请书篇1
申请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申请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
申请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
被申请人贾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
被申请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
上列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x市x区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x民初字第xx号一审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事项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履行x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赔偿款xx元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18元;
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于x年7月24日作出(x)x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书,贾士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赔偿费69870.5元,李大均承担连带责任;贾士伟与李大均在履行上述义务的同时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18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2023年恢复执行申请书篇2
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xx年12月3日出生,xx省xx市xxx村人,身份证号:203425x。委托代理人张x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恢复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理由:申请人赵养安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与刘石泉偿付申请人损害赔偿314164.4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裁定中止执行。现经广东省高级人名法院判决,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南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养安
20xx年xx月xx日
2023年恢复执行申请书篇3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xxx
电话:xxxx
住所地: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
住所地:东莞市南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东劳仲南城分庭(20xx)533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刘桂与被申请人xxx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以(20xx)东法执字第89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执行东劳仲南城分庭(20xx)533号仲裁裁决申请。理由是被申请人已就该项仲裁裁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以(20xx)东中法劳仲审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撤销东劳仲南城分庭(20xx)5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民事裁定为终审裁定。东劳仲南城分庭(20xx)53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呈
东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2023年恢复执行申请书篇4
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___与被申请执行人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执行人___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___元及其人民银行同期利息(自 年 月 日开始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___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将判决内容写清楚即可]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___元案款后,贵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了本案的执行。
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年 月 日
2023年恢复执行申请书篇5
申请人:xxx 电话:xxxx
住所地: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
住所地:东莞市南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东劳仲南城分庭(20xx)533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刘桂与被申请人xxx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以(20xx)东法执字第89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执行东劳仲南城分庭(20xx)533号仲裁裁决申请。理由是被申请人已就该项仲裁裁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以(20xx)东中法劳仲审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撤销东劳仲南城分庭(20xx)5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民事裁定为终审裁定。东劳仲南城分庭(20xx)53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 呈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 年 10月 日
2023年恢复执行申请书篇6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一、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已生效的x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
1、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利息损失及诉讼费334806元;
2、被申请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的执行费用262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拖欠工程款案件,业经贵院审结并产生了xx兰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申请人xx于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申请人xxx工程款563553元;给付利息损失6608元,案件受理费10645元,三项合计580806元。判决于20xx年10月25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同年11月10日生效。在判决生效后,由于被申请人不自觉履行义务,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xx年11月共执行回来24.6万元,因被申请人无能力支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待被申请人有支付能力时恢复执行。近日,被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在申请执行xx工厂履行给付900余万元义务案件,且近期xxx工厂给付xxx390万元。这样被申请人就有履行能力了。为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
此 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xx年五月十五日
2023年恢复执行申请书篇7
申请______________
执行人______________
姓名或单位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
姓名或单位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或单位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申请恢复______________
执行依据______________
生效法律文书及案号______________
中止执行民事裁定书的案号______________
申请恢复______________
执行原因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未∕未完全)履行(请选择一项“√”)
申请恢复
执行内容
总金额:______________元
1、标的______________元、利息______________元
2、诉讼费_____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填写)
注:以上内容必须具体,并由申请人本人或已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亲自填写,否则本院不予受理审查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日期:______________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
房产(确切地址、产权证号)
车辆(牌照、号码)
存款
(开户行营业点、账号)
其它财产、权益、收益(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
说明:申请执行人必须详细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___年___月__日
2023年恢复执行申请书篇8
申请人:朱德久,男,1940年10
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南港中村160号。
被申请人:付宗兰,男,195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沥山村5-11号。
申请事项:
一、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69535元,并加倍支付该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0元。
三、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于1999年3月10审理完结,该院依法对本案作出(1999)硚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74535元,并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无。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履行,申请人于当年向你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你院的执行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此后,被申请人再未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继续履行且一直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重新出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24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继续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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