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为了保障我们利益所制定的应用文体,我们大家在制定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保持清晰的思路,下面是九九范本网小编为您分享的审查合同8篇,感谢您的参阅。
审查合同篇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经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本案上诉人代理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参加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关于《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的意见
一、《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无效,不应据此扣除上诉人工程款408991.2元。
第一、上诉人就收款事项专门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收款委托书》,委托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该工程款所有款项的收取,因此,所有收款信息只有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才能确认,被上诉人明知或应知黄某并不是收款信息的知情人,黄某无权也没有能力核对支付款项。被上诉人不与明确的受托收款的单位进行支付款的确认,显然具有过错。黄某明知自己无权收款也不知道收款信息,没有能力核对支付款的信息,却擅自进行确认,也具有过错。黄某签署确认表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权代理行为,且被上诉人明知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上诉人对该确认表从不知情,且从未追认,因此,该确认表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扣除款项对于上诉人而言,首先是应收工程款,只有先确认这些款项是上诉人应收取的,被上诉人才能要求扣除。既然在《收款委托书》中,上诉人已经明确委托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该工程所有款项的收取,因此,该部分工程款是否应收取、是否能扣除只有深圳分公司才能确定。黄某并非
深圳分公司的代理人,被上诉人未经通知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擅自与未取得相应授权的黄某进行确认,直接影响了深圳分公司对工程款的收取,与上诉人的明确授权相悖。因此,同理,黄某的无权代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黄某的代理权限是以我单位名义在洽谈业务过程中处理与之有关的事务,进行合同的商谈,以及代理本工程业务、施工管理等相关事宜。 黄某签署该《确认表》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上诉人根据《授权委托书》对他的授权,同样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1、黄某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以上诉人的名义,以个人名义不在授权范围内。而在确认表中,黄某在确认人处签字时没有标明其上诉人代理人的身份,仅仅签署了个人的名字,而打印的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并没有在确认人处。因此,黄某以其个人名义在确认人处签字,并不在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内,属于其个人行为,不应约束上诉人。
黄某行使代理权,在其他法律文书上签字时,就严格遵照了《授权委托书》的要求,被上诉人也明知这一点。
例如在12月26日黄某以委托代理人名义和被上诉人签订《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时,就严格遵守了《授权委托书》的要求。首先,黄某表明了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其次,上诉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已明确授予给黄某签署合同的权限,黄某在合同上的签署属于有权代理行为。
但值得注意的是,黄某签署《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的行为是行使《授权委托书》权限的行为,《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本
身并没有授予黄某任何权利。一审认为在双方签订的《网架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中,确认黄某为某公司在该合同履行中的委托代理人,故其行为应视为代表某公司做出的,显然是错误的。
2、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的确认既不属于洽谈业务过程中的事务,也不属于进行合同的商谈,在已经明确将所有工程款的收取授权给深圳分公司的情况下,更不属于本工程业务、施工管理等相关事项。
综上,黄某超越代理权限,擅自以个人名义签署《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且被上诉人也明知黄某属于无权代理,事后上诉人不知情,也从未追认,因此,该《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不应据此扣除工程款。
二、现场监理员无权在《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中签署,其签署行为无效,不能证明确认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xx )》3.2.6的规定,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上述职责中并没有包括对工程款进行核实和证明的内容。更何况,项目监理员应当在业主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本案中,也没有任何证据
证明该监理员获得了业主的相应授权。
该监理员的行为还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5.9 条的规定,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根据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的约定,被上诉人应搭建脚手架并承担费用,根据合同第一条第3款的约定铝塑板施工属于上诉人的施工范围。因此,满铺施工平台的工程量不应计入上诉人应完成的工程量中,而铝塑板施工的工程量应只计量上诉人的施工量,而该监理员却不顾自己的职责,超越自己的权限,对不符合施工合同的工程量,随意乱计,其行为因违法而无效。
三、仅根据《支付款及扣除款项确认表》,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有权扣除上诉人的哪些款项,且扣除这些款项明显违背合同约定。
第一、从该表中不能看出哪些款项要扣除,没有任何文字表述指向要扣除的项目和金额。该表最多仅能证明有对塔吊费、电费、满铺施工平台、铝塑板施工费、清理费这些项目的费用的统计数字,而不能证明这些项目费用是应该扣除的款项。
第二、这个确认表并没有确认这些费用是被上诉人支出的,因此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有权扣除,这个确认表也没有确认上诉人是义务承担主体,因此,不能证明应该从上诉人处扣除。
第三、确认表中的塔吊费、电费、满铺施工平台、铝塑板施工费、清理费共计408991.2元,金额巨大,但没有任何原始凭证相佐证,就如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的维修费,尚且还有结算单、发票相佐证,而此处却单纯几个数字,其真实性显然无法令人相信。
第四、根据合同第2.1条的约定,本合同是包死价,因此,双方都无权变更合同的价款。依据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的约定,被上诉人应搭建脚手架并承担费用,根据《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脚手架搭建必须满铺,就是所谓的满铺施工平台。因此该费用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在没有任何合同进行变更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擅自要求从原定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显然违背了包死价的约定。
同理,铝塑板施工根据合同第一条第3款的约定属于上诉人的工程范围,包括在工程总价里,根据被上诉人自己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已确认铝塑板施工是由上诉人完成的,在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进行了铝塑板施工的情况下,擅自扣取相应费用不但与合同相悖,而且违背了公平原则。
关于维修义务及维修款的意见
一、本案讼争的维修事项属于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承包的工程在20xx年4月8日即已全部竣工,被上诉人在20xx年7月15日前即已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20xx年4月
8日开始,工程进入保修期,即使认可被上诉人在20xx年7月19日曾发函,上诉人也只应承担质量保修的义务
二、上诉人积极履行了保修义务。
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8,上诉人已经明确答复被上诉人,上诉人于7月13日派人进行屋面维修,在商讨解决方案过程中,因陵水县第一届体育运动会于7月16日开幕(证据17的内容),因此,被上诉人通知暂停维修。并告知上诉人施工人员每日在现场巡逻,以便及时维修。被上诉人并未对上诉人的此一回复提出任何异议,应认定为被上诉人认可了上诉人陈述的事实。
三、被上诉人不顾上诉人的反对,将维修工作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维修,属于违法无效的行为,其支付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
被上诉人分包的工程是专业工程,属于专业分包,在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1、12里也进行了确认。这种专业工程必须由取得专业资质的公司施工和维修,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审核李某、杨某两个班组的资质,更没有证据证明这两个班组取得了网架钢结构的施工资质,就将维修工程承包给这两个班组擅自施工,根据解释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这一承包行为显属无效。根据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即使被上诉人已按证据20、21、22所显示的支付了多达276600元费用,依法也应当被收缴,而不应将该费用转嫁到上诉人身上。
四、即使上诉人需承担保修义务,需要支付因保修产生的费用,根据合同第8条的规定,也应先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才由上诉人支付。
关于提供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意见
一、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4及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均能证明上诉人已经将施工图纸移交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4第10点的内容为:屋顶彩钢板铺设与图纸不符,施工工艺较差……。从该内容看,被上诉人是对照施工图纸对上诉人的施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的,足可证明被上诉人已经拿到了施工图纸。
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一审已经认可其真实性,上面所列举的移交资料也包括施工图纸。
争议工程施工完毕并得到被上诉人认可的事实,证明了图纸已经得到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各方的认可。
二、组织审核施工图纸的义务主体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对施工图纸组织三方审核,上诉人从未拿到过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也根本无法给付被上诉人经审核的施工图纸。
依据《合同》第五条双方责任第(一)款第2项内容,明确约定了被上诉人对图纸的组织审核义务。《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图纸须经原设计单位、建设方和海南省审图中心三方审核通过。
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施工图纸后,被上诉人依照合同约定,本应组织三方对图纸进行审核,但直至今日,被上诉人从未告诉上诉人已经组织三方审核施工图纸,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将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交付给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监理方同意上诉人按上诉人交付给被上诉人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且工程已经完工并由被上诉人投入实际使用,证明双方在合同的实际履行已经一致同意变更了合同的原约定。
如果被上诉人执意要求上诉人交付经审核的施工图纸,则法院必须判令被上诉人先行组织三方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在被上诉人将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纸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才能履行这一义务,否则,这一义务就是无本之木。
综上,一审判决扣除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408991.2元,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维修款276600元,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经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都没有实施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代理人:
审查合同篇2
出资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二条表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任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部第134号令签订。
第二条 本合同审查项目内容见下表(勘察、施工图):
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以下资料及文件:
1、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发改委签发的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红线图);
2、工程勘察成果报告(附设计单位签发的勘察技术要求);
3、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应的计算书(含计算模型光盘)。
第四条 甲方应按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发布的鄂价房服[20xx]273号文件规定支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本项目审查费应 为元。甲方于 月 日将商定的审查费 交乙方财务室,乙方财务确认收费后审查程序正式启动。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内容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乙方对审查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2、乙方在审查程序启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审查合格的项目,乙方在审查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审查合格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送乙方复审,复审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审查合格书》;
3、甲方对乙方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由甲方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仲裁决定。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如确有需要,甲方可通过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后重新向乙方报审,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费用,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5、经乙方审查合格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承担建设部第134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交款凭证;双方签字盖章本合同成立,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业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审查合同篇3
建设方: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原有一层因现须要加建二层,以包工给乙方施工,为了保质保量的完成本工程,经双方协商成达协议如下:
一、甲方供应原材料,乙方负责从主体到装修的全部工程施工,设计方面乙方应听从甲方的意见执行。
二、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壹佰叁拾伍元付给乙方(包水电安装在内)。
三、质量要求:主体二层上下垂直误差应在2公分之内,不能超过2公分,砂浆应饱满,装修抹灰要求中级,偏差度应按施工规范实行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面层无爆灰和裂缝,地板砖、无空鼓、歪斜、缺椤、掉角,其它装修应符合施工规范。
四、主体结构要求,板面筋布150mm×150mm,扎筋应按建筑施工强制性要求满扎、立柱、挑梁、圈梁、次梁应按物理学性能的制作,混凝土浇灌要求,立柱楼板、梁所有浇筑混凝土标号c20,立柱,梁无空洞和露筋,楼面平整无裂缝。
五、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安全
第一,质量第一,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自身伤亡和第三者伤亡事故,一切后果应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付款办法:乙方在施工中途要求付款,甲乙双方协商支付,待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望双方共同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审查合同篇4
为了更好地保证建筑物防雷工程部分符合技术规范,杜绝因防雷设施不合格而返工的现象,根据《重庆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如下: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________项目进行防雷工程部分施工图设计审核和现场施工监审。
二、施工图设计审核需乙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套(施工图应有防雷设计平面图及相应说明),并填写申请表。甲方在乙方资料完备的`情况下,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核证书。
三、现场施工监审应分别在安装接地体和焊接引下线、安装接闪器时由乙方电话联系乙方到施工工地进行实地指导和分段测试,并填入相应报告表。此表是防雷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预计施工监审时间为:________。
四、根据重庆市物价局文件(渝价[20__]402号)规定,乙方应缴纳:
1.图纸设计审核费________元。(工程预算的________‰)
2.施工监审费________元。(每次________元)
两项费用总计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
五、甲方有责任对乙方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办理;乙方有义务提供准确的资料,及时联系甲方,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六、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如有违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审查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就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道路标线施划、道路标志标牌安装,具体施工内容见附图。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五)材料及工艺补充说明见施工附图。
二、合同工期及顺延条件
(一)施工工期
合同总工期以实际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约五十三天,竣工日期为20xx年11月25日。
(二)工期顺延条件
1.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施工图纸;
2.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3.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乙方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
4.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
(三)乙方满足工期顺延条件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顺延要求,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三、施工及安全要求
(一)施工要求
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施工允许手续,协调各方面关系。
2.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无偿为甲方设计施工规划,在合同签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规划方案提交甲方。
3.乙方自接到甲方施工方案审查合格的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主构件的加工并运抵工地现场。
4.乙方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中的要求进行采购和加工,并提相关材料供质量保证书。
5.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允许凭证中明确的施工要求文明施工,因未按要求野蛮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安全要求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接受甲方代表的监督检查。
四、工程质量、验收及质保
(一)质量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照《钢筋混凝土设计规范》gbji0-87、《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臵规范》jtgd82-20xx明确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二)工程验收
1.乙方提前十个工作日将竣工验收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期参加验收,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乙方,并另行商定验收日期。
2.甲方收到乙方的验收通知未提出异议,但到期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工程竣工并合格。
3.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自验收合格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移交完毕。
(三)工程质保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壹年内为工程质保期,乙方对工程负责保修,质保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维修外,涉及的材料费、人工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质保期届满后,乙方提供终身维护服务。
五、合同金额及费用结算 (一)合同金额:人民币贰佰捌拾叁万陆仟肆佰捌拾叁圆,小写¥2,836,483元。
(二)自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第一阶段进度款。
(三)自设施安装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第二阶段进度款。
(四)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5%,作为第三阶段进度款。
(五)合同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壹年,在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的,甲方于质保期界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全额支付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
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乙方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因工期延误产生的材料保管、误工等附加费用。
(二)乙方违约
1.除不可抗因素,由于乙方的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每逾期一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违约金,计算至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时止。
2.因乙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未能正常投入使用,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
3.乙方施工过程中未按安全生产规范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事故给甲方带来的各项损失。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工程中遇到争议的问题应尽量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八、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合同附件
1.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施工图纸;
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甲 方:
地 址:
代表人:
电 话/传 真:
开户行:
账 号:
乙 方:
地 址:
代表人:
电 话/传 真:
开户行:
账 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审查合同篇6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审查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时可以从四方面进行审查,即主体、客体、合同内容以及登记备案,详细内容还请各位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合同一般都是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书,因此大家不管是签订什么合同,一定要小心谨慎,千万不能使合同无效,这样对自身利益来讲是很不利的。小编为您整理本篇文章,感谢你的阅读!
审查合同篇7
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至少一式两份,出租人与承租人各持一份。
1、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合法性
出租人有权出租房屋,这构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履行的基础。
1.1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持有所有权证书;
1.2出租人是房屋所有人而无所有权证书,但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是合同中的买方、合同已经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预登记;
1.3出租人为房屋的合建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持有者(即房屋的建设方、房租建成之后的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有合作建房合同,已经获得合建方同意出租。
作为承租人,必须查看出租人的上述证书和文件原件、尽可能留存复印件;出租人是单位的,要查看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证件,留存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出租房屋的,要查看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查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看代理人是否有代理出租的权限,应留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留存复印件,复印件上应要求代理人当面亲笔签名。
2、出租人为转租的情形
2.1转租出租人即所谓二房东与房屋所有人之间有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允许转租;
2.2原租赁合同不允许转租或没有对转租作出明文约定,需要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书面同意书
2.3次承租人最好能查看并持有原租赁合同
3、租赁房屋用途
3.1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房屋的用途,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能改变用途;改变用途不应违反房屋的本来可用范围、房屋本来的使用性质。
3.2如果租赁房屋用于经营使用、需要将租赁房屋作为承租人的公司住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其他类似登记,在签订合同之前先进行核查,如不能实现目的即不应签署合同;如初步核查可行,也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具体用途;如是否能注册存在不确定性,合同应约定不能注册时的处理办法,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租金、押金等。实践中因为约定不明,发生纠纷的不少。
3.3合同应约定擅自改变用途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的解约权等。
对承租人而言,如果要改变租赁用途,一定要事前取得出租人的书面许可。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约定租赁期间
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租赁的起止日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金的计算与支付
租金起算点要明确;如有装修时间,不计算租金的(所谓免租期),也应明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补充协议约定或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装修与提前解约
合同宜约定,承租人装修房屋和装修方案应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装修不应破坏房屋基本结构;对装修的其他约定。
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不得要求退还装修费。
7、押金的支付与返还
租赁合同通常约定承租人支付相当于数月租金的押金给出租人,主要用于1)担保租金的支付,防止欠租;2)对房屋的合理使用,防止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害;3)防止拖欠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对出租人而言,一定要收到押金后再交付出租房屋;交房后再收押金就难了。
在退租时,租赁双方应检查房屋状况,除房屋和设备的正常损耗外,如不存在损坏,进行费用结算后,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承租人。
8、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中可以针对不同情形分别约定违约金。
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9、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
通常由出租人承担房屋和附属设施的维修费用;对于一些微小的维修,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但一定要明确范围,最好能列一个清单,避免含糊不清将来发生纠纷。
10、房屋附属设备、水电气等相关手续
租赁合同应当对房屋附属设施的情况作出明确的约定;
对房屋使用相关的水、电、天然气、暖气、网络、电话、有线电视等使用和缴费应作出约定。
对房屋的钥匙交接、物业交接等做出约定,并按照约定进行交接、作出记录。
审查合同篇8
委托人:________(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处理债权转股权(下简称债转股)事宜,特委托乙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为此,双方特议定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位律师组成工作小组,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二、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协助______资产管理公司和甲方共同拟定债转股方案;
2.拟定债转股协议草案以及正式协议;
3.根据项目进展需要参加各类中介机构协调会;
4.就债转股方案对甲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5.就债转股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担保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并指导(或代为)办理根据债转股协议所设立新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
6.起草债转股协议洽谈及履行过程中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7.向______资产管理公司和甲方提供本项目涉及的其他法律服务。
三、乙方律师应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对甲方负责的精神认真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四、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律师应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及事实说明进行法律方面的尽职审查。
五、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所要求的期限完成本协议所约定的法律事务,并严格保守在提供本合同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接触或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六、双方确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提供本合同法律服务的律师费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分两期支付:
七、如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将不退还。
八、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相关法律业务提供便利,并应承担乙方因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所发生的差旅及通讯费用,该费用应由乙方在______元人民币以内向甲方实报实销。
九、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书面协商确定。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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